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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通报2022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业补充资本540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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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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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通报2022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业补充资本54047亿元

  今日,银保监会官微发布:《关于2022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披露2022年偿付能力相关监管工作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通报》中提到风险处置方面,2022年如期完成“某系”保险机构接管;在股权及关联交易方面,加强穿透监管,清退了第5批违法违规股东;去年保险业补充资本共计540.47亿元;行政处罚方面,全系统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处罚1939人次,罚没3.1亿元。

  偿付能力方面。截至2022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远高于100%的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186%、300%。

  风险综合评级方面。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

  财会监督方面。对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专项检查,对2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或偿付能力数据线家公司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强化监管刚性约束,夯实风险监测数据基础。

  风险处置方面。如期完成“某系”保险机构接管。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

  风险防范方面。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其中,监管谈线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股权及关联交易方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加强穿透监管,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公开通报并及时清退第5批违法违规股东,强化股东约束。

  产品方面。银保监会分两批次对40余家公司的产品设计、定价、条款表述等问题进行公开通报,规范市场秩序。

  注册资本金方面。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

  行政处罚方面。2022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

  (一)实施偿付能力新规则,引导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实施工作,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

  一是规则Ⅱ对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给予最低资本10%的折扣,有效促进保险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是规则Ⅱ对保险资金投资大盘蓝筹股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分别给予最低资本5%和20%的折扣,对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股给予减值豁免的优惠政策,支持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修订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增加风险处置资源。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明确财产险和人身险保障基金融通机制,增加风险处置资源,同时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和相关监督管理措施。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体系。修订发布《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强化定量指标与定性监管相结合,提高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科学性。每季度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级、通报、约谈、整改”的闭环工作机制。

  (四)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一)保费收入稳步增长。2022年,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4.7万亿元,同比增长4.6%。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8.9%;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

  (二)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2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远高于100%的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186%、300%。

  (三)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整体保持稳定。2022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

  (一)持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一是持续加强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全年召开四次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季度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深入开展市场调研,指导协同各银保监局做实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偿付能力分析预警能力。

  二是启动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组织对70家保险公司开展现场评估,推动公司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和中央审计委有关要求,强化财会监督。对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专项检查,对2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或偿付能力数据线家公司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强化监管刚性约束,夯实风险监测数据基础。

  如期完成“某系”保险机构接管。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

  二是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2022年,全系统就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谈线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三)补齐制度短板,支持保险公司补充资本。一是补齐监管短板。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加强穿透监管,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公开通报并及时清退第5批违法违规股东,强化股东约束。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排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两批次对40余家公司的产品设计、定价、条款表述等问题进行公开通报,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支持保险公司通过适当途径补充资本金。2022年,支持保险行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

  (四)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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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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