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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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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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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与管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营造有序、开放、竞争的中介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71号)、《江苏省打造高效规范便利的一流政务环境实施方案(2022-2024年)》(苏营商发〔2022〕4号)等文件,我办牵头起草了《扬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网上中介超市,是指我市统一建设的,为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评价公示等服务的综合性平台。项目业主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总则、职责分工、入驻流程、选取流程、服务评价、信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个部分构成,分别从网上中介超市适用范围、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中介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流程、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机构流程、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要求、项目业主、网上中介机构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好差评”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46条具体条款,规范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中介服务(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一是网上交易平台全市统一。《管理办法》规定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原则,向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登记。中介机构在扬州市任一地域内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可平等参与扬州市域范围内项目业主的中介机构选取活动。

  二是项目需求发布更为集中。《管理办法》规定,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相关公告信息优先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发布,方便中介机构获取全量信息。

  三是部门职责界定更为清晰。《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网上中介机构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规范网上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和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选取活动程序更为规范。《管理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进驻网上中介超市流程,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入驻施行信用承诺制,放宽了中介机构入驻条件,统一了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机构流程。

  五是信用管理更为全面。《管理办法》详细列明对参与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的各方单位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监管条款,对其在网上中介超市各种行为进行约束,对中介机构详细列举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明确平台服务评价、咨询、投诉等互动渠道。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反映,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扬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10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扬州市政务办法规处,电子邮箱:,联系方式:8786008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与管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营造有序、开放、竞争的中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71号)、《江苏省打造高效规范便利的一流政务环境实施方案(2022-2024年)》(苏营商发〔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我市统一建设的,为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评价公示等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涉审中介服务,是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申请材料或者审查要件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应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为项目业主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原则,向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登记。推行中介服务网上公开公示,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公布机构信息。推动与审批监管、信用管理等信息联通共享,为项目业主获取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便利。

  网上中介超市设立市级、7个区级专区,各县(市、区)、功能区依托网上中介超市开展中介服务交易。

  第四条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相关公告信息优先在网上中介超市或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开发布,可同源发布其他渠道相关媒体,方便中介机构获取全量信息。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中介服务(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第五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以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政务办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为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各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中心)为网上中介超市综合服务机构。

  (三)负责受理和处理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综合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方面投诉事项;

  (四)负责公布各涉审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一)负责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的研发建设、需求对接(与外部平台系统或数据库)、安全策略、数据管理、日常运维等工作;

  (五)负责承担中介超市平台信息化提升建设工作,实施功能升级与优化,推动平台智能化成熟,并承担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平稳运行及技术服务;

  (七)负责协助本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建议和投诉,依法在中介超市中公开相关信息。

  (二)负责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开展相关平台事务培训、考核定级、奖惩处置、沟通协调等;

  (一)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涉审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服务内容、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所需资质等要求,主动公开技术标准,提供示范文本;

  (二)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并确认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要求;

  (四)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评价考核,负责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建议和投诉,负责查处中介机构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运营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电子中选通知书或网上中介超市采购公告支付相关经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运营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十六条 网上超市入驻施行信用承诺制。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主要为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两类用户提供服务,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可自行通过网上中介超市主体信息注册入口注册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网上中介超市的管理规定。入驻成功后可以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2.应确保所发布的项目信息和业务需求客观真实、详细有效,为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踏勘、咨询等条件保障。

  3.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信用、业绩及价格等综合因素制订、发布、执行中介机构选取规则。如有异议,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5.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如出现纠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登记设立,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资格。执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2.对网上中介超市公开的信息、资料等内容负责,对出具的中介服务成果负责,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提供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商业机密等。

  4.应认真阅读需求公告,正确把握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的资质、费用、时限等具体要求,以正确行使报价权力。因失误或反悔导致项目委托失败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被项目业主选中后,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应按公告要求及时做好与项目业主接洽确认,依法依规或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出现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入驻的项目业主、中介机构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中介超市主体信息库进行信息数据变更,若因变更不及时引起竞选失败或处罚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注销退出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未完成的,应当继续完成所承接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自主组织开展中介机构选取活动。项目业主自行在网上中介超市依法公开各类选取活动相关信息,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原则,畅通中介机构信息获取来源。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遵循项目申请属地服务原则为广大项目业主组织开展服务选取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在市级平台发起的选取活动由市级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供各类平台服务;在各县(市、区)发起的选取活动,由县(市、区)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供平台各类服务。

  (一)随机抽取。对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统一,效率、质量、技术要求一致的,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

  (二)询比采购。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信用评级、服务承诺和服务报价等因素,由项目业主提供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中介机构按采购需求提交竞选材料,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项目业主组织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中选方。存在2家以上相同评分的,网上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中介机构报名数原则上应超过3家(含3家)。

  (三)直接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项目业主线上确定采购需求、行业类别,中介超市依据项目业主需求及既定类别推送所有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可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服务承诺、信用评级等信息直接确定中介机构。若选定中介机构因故不能提供服务的,项目业主可再次进行机构选取直至达成服务协议为止。

  直接采购方式。项目业主填写基本需求信息、项目业主选定所需行业类别、中介超市推送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项目业主直选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发布中选公告、双方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备案。

  其他采购方式。项目业主填写服务选取需求信息、项目业主发布公告、中介机构报名或提交竞选材料、项目业主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发布中选公告、双方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备案。

  项目业主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平性负责,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中介机构报名时应当确保满足采购公告全部要求,被发现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计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的,应当在项目选取前在中介超市进行取消操作,发布取消采购公告,将取消理由告知已报名的中介机构。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故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并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二十九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平台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项目业主向中选中介机构提供电子中选通知书。

  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网上中介超市备案并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 实施中介服务“好差评”制度,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可在项目完成后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超市实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网上中介超市开设服务评价、咨询、投诉等互动功能。咨询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地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投诉,也可以通过市12345热线或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提出咨询投诉。

  第三十三条 咨询答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1次为限,延期的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通过12345热线或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的,根据投诉事项类型,按职责分工进行转办。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2次为限,延期的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九)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

  第三十九条 失信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在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审中介事项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四十一条 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各涉审中介事项审批部门的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于3个工作日内抄送至市政务办,市政务办在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政务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落实对中介机构“一件一评、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公示”的评价公示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评价结果、星级展示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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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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