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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男子下水摘鱼钩不幸溺亡,家属将多家单位告上法院!判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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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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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048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35秒

在海林市开发区江南御府小区附近,

有一处天然形成的水池,

一些垂钓爱好者,

时常来到这里钓鱼。

然而,一男子在钓鱼时,

却发生了意外。

一天早上,杨桂凤的丈夫来到这处水池钓鱼时,鱼钩挂在了铁丝网上,杨桂凤的丈夫就下到水里摘鱼钩。

海林市民 杨桂凤

平时他经常下去摘钩,挂钩他就下去摘,水也就是一米多深,没有太深,施完工了他不知道,他下去就没上来,掉到深坑三米多。

当时和杨桂凤丈夫一起钓鱼的人,看到有人溺水后,试图下去救人,但由于水太深,又折返上岸。后来,经过专业救援队伍搜救,杨桂凤丈夫被找到,但已不幸离世。

海林市民 杨桂凤

这个深坑,施工完没立标志、没立警示牌,都六十岁的人了,他是成年人,他不是三岁的小孩子不知道深浅。

水池原本只有一米多深,因施工挖深水池,最深处变成了三米多,杨桂凤丈夫溺亡的地点,就是三米多的深坑。

事后,杨桂凤与水池所在区域的管委会、实际使用人以及施工公司对赔偿金额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杨桂凤起诉至海林市人民法院。 法院一面查找涉事相关单位,划清责任;一面调查杨桂凤丈夫溺亡的原因。

海林市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陈景山

他们天天在那儿钓鱼知道深浅,但是由于某供热公司的施工,导致这片水域加深。但是钓鱼者不知道。所以在摘完钩回来的过程当中,不幸跌落深坑,再也没有上来。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水域所在地块的实际管理者和使用人为某房产公司,没有在涉案水域周边设置禁止游泳或“野钓”的警示标志,未尽到明示告知义务,管理缺失,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某管委会对涉案水域地块不具有管理权限,不承担责任;而在这处水域施工的某公司因施工,人为破坏了水域原有的自然状态,没有恢复原样,导致水池加深,引发杨桂凤丈夫溺亡,承担30%的过错责任;杨桂凤的丈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连日降雨及施工时自然水域已被破坏的情况,仍在摘下被挂钓钩和鱼线后,不按原路返回,抄近路涉不知情且已被破坏的水域,最终导致溺亡,自负60%的责任。

海林市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陈景山

按照侵权责任法,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自己承担责任,这样按照比例,最后判决某公司、某供热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赔偿,共赔偿了2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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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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