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家电资讯  动态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12-18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云链科技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议案》。公司及所属单位拟与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的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类相关业务,预计2022年融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融资利息参照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3、为保证公司流动资金供应及对外投资的正常进行,2022年度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临时资金拆借上限不超过10亿元。按照资金使用的实际天数及金额,按照一年期银行基准利率水平予以计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以现场+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联董事韩志伟先生、高长革先生、赵洪忠先生在表决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经董事会5名非关联董事审议,本议案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1)将公司母公司拥有的除对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与能源板块相关的全部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人员,按照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划转期间(基准日至交割日)发生的资产及负债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并以交割日为准据实予以划转。

  (2)本次划转基准日为2022年11月30日;本次划转为无偿划转,划入方无需向划出方支付任何价款。

  同意按照上述方案以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运营的火力发电项目为标的资产,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类REITs:

  (1)同意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简称“良村热电”)类REITs产品发行方案,注册及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

  (2)同意按照方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具体以核准名称为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总认缴出资额不超过25亿元;由河北亮能售电有限公司(简称“河北亮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普通合伙份额;由融信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LP1有限合伙人,持有LP1有限合伙份额;由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产融”)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LP2有限合伙人,持有LP2有限合伙份额,并就此与相关方签署《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3)同意电投产融根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估备案值确定的价格向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良村热电99%股权,并就此与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4)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委托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并由单一资金信托向良村热电发放金额不超过20亿元的信托。

  (5)同意电投产融作为优先收购权人,对优先级类REITs信托计划份额、LP1有限合伙份额、良村热电的股权、债权或标的项目(具体以《收购协议》约定为准)享有优先收购权,并就此与相关方签署《收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6)同意电投产融作为运营保障机构,对标的项目等良村热电相关事项提供运营服务,在发生影响标的项目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电投产融应积极采取各方面措施确保良村热电正常运营;在发生运营保障机构增资事件后,履行对良村热电的增资义务,按照公允对价取得良村热电相应股权;在可分配现金流不达目标值时,向有限合伙企业补足预测指标差额,或履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追加投资义务;并就上述安排与相关方签署《运营保障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7)同意电投产融在类REITs信托计划设立后,在履行交易文件约定的各项程序后,向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转让电投产融作为优先收购权人和运营保障机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划转电投产融持有的LP2有限合伙份额、良村热电1%的股权以及河北亮能100%股权,并就此与相关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应的手续。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审核。认为:

  (1)公司2022年半年报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线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报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2年9月8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在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上登的《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年8月24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上登的《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第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一)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

  (三)登记时间:2022年9月7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9月8日下午15:00。

  (委托人名称)现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及数量),兹全权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席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如下指示行使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电投产融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将该事项相关资料提交给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审阅后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并对此发表认可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预计2022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韩志伟先生、高长革先生、赵洪忠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主营业务: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40.86%,其余59.14%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为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持有财务公司19.2%股权,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2.信贷及结算服务: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信贷利率及结算费率,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同档次水平。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有效期三年。预计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40亿元。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4093号),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21年度严格按照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第8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公司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款并无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的风险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定期对财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截至2022年7月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13.93亿元,余额为17.78亿元。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该事项相关议案,8名董事中3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了该项议案。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系国家电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为一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根据财务公司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状况。

  3.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公司制定的《关于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能源板块内部资产重组整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2022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将母公司拥有的除对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控股”)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与能源板块相关的全部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人员,按照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东方绿色能源(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绿色能源”),划转期间(基准日至交割日)发生的资产及负债变动情况将据实调整并以交割日为准据实予以划转。本次内部重组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东方绿色能源、资本控股,对能源、金融两个业务板块实施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无偿划转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内部重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能源板块涉及的分、子公司、参股股权和业务主体进行内部重组整合,系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能源+金融”双主业发展,加强产融之间高效协同运作,优化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完善双主业股权架构和管理架构,实现专业化管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

  本次划转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资产重组及资产划转,属于公司业务管理架构的调整,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划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太阳能发电;热力供应;代收代缴热费;自有房屋租赁;电力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力设施及供热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维护;供热设备、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充电桩的建设与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电力供应。风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太阳能发电。火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水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输送和供应(输电、供(配)电)。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发电厂的电力送出工程。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不含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资产类:电投产融按照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将能源板块形成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无偿划转给东方绿色能源。债权转移将按规定通知相关债务人。

  2.负债类:电投产融按照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将能源板块形成的全部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无偿划转给东方绿色能源。

  金融机构债务:鉴于电投产融母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债务不能做相应转移,在划转基准日之前电投产融需先归还金融机构,东方绿色能源再向金融机构。

  电投产融已签定的相关协议、合同、承诺等办理主体变更手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承诺义务等将随资产、负债转移至东方绿色能源,如出现不同意变更的情况或出现需要公司代偿的,代偿后应由东方绿色能源返还给公司。专属于公司或按照规定不得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不在转移的范围之列。

  电投产融母公司划转不动产的权属证件将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相关权利、义务转移至东方绿色能源。

  本次内部重组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内部重组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人员随上述资产划转一并划转至东方绿色能源。东方绿色能源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办理员工的相关转移手续。

  公司将在遵守上述内部重组内容基础上,与东方绿色能源进一步协商签署本次内部重组的相关协议以及各类资产、负债划转的具体协议。

  本次内部重组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资产、负债,东方绿色能源取得划转的资产、负债不支付对价,母公司减少相应的资产、负债。

  本次内部重组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内部重组不涉及公司股本及股东变化,内部重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不变。

  经审阅本次内部重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资产划转系公司资产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和产融协作,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内部重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划转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内部重组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投产融”或“公司”)拟以所属全资子公司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简称“良村热电”)作为标的资产,在交易商协会开展类REITs产品注册发行工作。

  2.董事会审议情况: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以8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良村热电类REITs的议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交易安排,公司拟出让良村热电99%股权予东方新晟(河北)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暂定,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或“河北新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8,632.67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直接持有良村热电1%股权。

  河北新晟,拟由本公司并表子公司河北亮能售电有限公司(简称“河北亮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GP)、融信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称“融信通达”)作为LP1有限合伙人(持股约75%)、本公司作为LP2有限合伙人(持股约25%)共同发起设立。截至目前,东方新晟(河北)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完成设立。根据拟签署的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管理。

  后续,融信通达拟将其持有的LP1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予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瑞信托”),由其以类REITs产品的形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资产支持票据。该笔交易尚在履行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项目的开发与建设;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配电业务;粉煤灰综合利用;电力高新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除盐水生产和销售;城市集中供冷开发;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良村热电总装机容量660MW。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良村热电总资产为26.94亿元,负债总额20.05亿元,所有者权益6.89亿元。良村热电1-3月累计实现净利润为1,658.67万元。

  3.经公司查询,良村热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良村热电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22619号),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本公司委托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正评估”)对良村热电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大正评估出具的《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大正评报字(2022)第161A号),本次评估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后,以收益法作为评估结论。

  至评估基准日,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68,902.51万元,评估值99,628.96万元,评估增值30,726.45万元,增值率44.59%。

  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差额为3,197.32万元,产生差异的原因为:

  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评估路径不同,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考虑到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目前所处市场环境及预测数据的可靠性,同时结合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专业人员考虑不同方法的数据质量,以收益法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即被评估单位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99,628.96万元。

  本次公司以良村热电作为标的资产,在易商协会开展类REITs产品注册发行工作,目的是盘活资产,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

  后续,百瑞信托拟以类REITs产品的形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将以类REITs产品发行文件为限,享有项目公司经营现金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该笔交易尚在履行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由于本公司仍保留对项目公司的控制,将继续将良村热电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类REITs产品的实施将不会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利益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 编辑:郭晓刚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