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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出新招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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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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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回来之后哪儿也没去,每天都在忙着给人美发,这段时间生意非常好,收入比上个月还要多。”

  6月9日下午4时许,在湖北省襄阳市一家私人美容美发室里,宜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正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回访,人民监督员杨秀兰应邀参加了回访,上述就是杨秀兰与王某的对线月,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宜城警方刑事并提请。宜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发现王某年仅22岁,系初犯,且态度好,而且有高超的美容美发手艺,与人合伙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室,平时人品不错,该案符合公开审查的条件。于是,该院邀请了侦查人员、王某的同事、法律援助律师、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员监督员等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就王某是否具体社会性广泛听取意见。最终,该院综合各方的意见,对王某作出了不批准决定。随后,王某被取保候审。

  王某被取保候审之后,该院并没有放弃对王某的关注,一方面通过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安排检察官对王某进行回访。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检察官在了解了王某近况之后,王某一定的遵守相关的法律,保障诉讼顺利完成。

  “案件公开审查之后,再来一次案后回访,是我院今年开展案件公开审查的一项新的举措,一方面了解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另一方面便于更加清楚地了解嫌疑人的各项动态,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在萌芽状态,从而保障诉讼顺利完成。”该院副检察长石忠联说。

  近年来,宜城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案件公开审查的新举措,逐步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即案件公开审查“四步曲”。

  第一步,确定案件公开审查的范围。经过多年来的经验积累,该院将邻里纠纷引发的轻案件、赔偿到位的交通肇事案件、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列为公开审查的范围。

  第二步,严格审核有关公开审查的材料。办案检察官对案件双方提供的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嫌疑人人品证明等材料,加大审查甄别力度,杜绝在、等条件下产生的不自愿调解等现象。同时,严格依照法律,把握案件公开尺度。如今年3月,该院在审查王某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中,机关提供了双方调解协议及被害人谅解书,经审查系双方自愿和解。但王某系刑满五年内再次犯罪,涉嫌累犯,应当。于是该院未将此案列为公开审查范围。

  第三步,确定参加公开审查的人员范围。经过近年来的探索,该院将参加案件公开审查的人员定为侦查人员、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嫌疑人所在社区代表、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如:今年5月,该院对吴某故意致人轻伤一案的公开审查中,邀请了吴某所在的社区的,对吴某平时的表现进行了客观评价,为该院最终作出不批准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四步,对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进行案后回访。该院对案件公开审查后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嫌疑人,首先在第一时间了解机关是否对其,变更是何种强制措施。在经过半个月左右,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一起对嫌疑人进行回访。“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回访,目的是为了将各个环节都置于监督之下,充分体现阳光检务,显示执法公信力。”石忠联说。

  2015年以来,该院共开展案件公开审查7件,作出批准1件1人,作出不批准6件6人,开展案件回访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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