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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100万个手机号做电话营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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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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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看到很多同行都在使用群呼设备,这样可以提高电话营销效率,我们也开展起来。”王某说,在他们圈内,哪里可以买到手机号码,根本不是秘密。他从圈内的朋友地方得知了一个网名叫“定位数据”的卖家。

  2014年4月,当时王某的公司正在慈溪推广房产,需要慈溪本地居民的电话号码。于是,王某让程某去“定位数据”处购买号码。

  “购买数据的数量由我决定,每个号码0.035元,一个地区的号码打包存在电脑里,可以循环使用。”程某说,王某会根据楼盘所在位置,告诉他要采集数据位置的基站代码,然后再由他发给“定位数据”,由“定位数据”采集好电话号码数据发过来。

  王某说,慈溪、余姚、鄞州等宁波市内的几个地方的电话号码,都被采集过,“业务员最多的时候有50人”。

  经查,王某、程某向“定位数据”、“卓越名录网2”、“杭州电话资料”等QQ卖家购买手机号码等数据超过100万条。

  “这些电话信息,一般都是当地企业主、车主信息,说白了,就是那些有钱人的信息。”程某说,但是不知道具体的名字等信息。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电话营销是正常的业务范畴,像银行、保险、汽车、装修等行业都会使用。而所购买的电话号码,并不知道对方的名字等其他信息,而且很多号码是无效的。”

  程某的辩护人也称,电话营销的手机号码来源于购买,元凶是出售者,即第一个获取信息者。而电话号码不是很严格保密的信息,用于正常的营销活动,没有不可告人的动机,反而有利于增加就业,是繁荣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

  慈溪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获取的个人信息是特定区域的企业主、车主信息等,主要是一些电话号码,该信息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收买的方式取得,且被用于商业推销。虽然被告人所收买的部分号码没有姓名,但是仍然属于公民不愿意为特定人群以外的人所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近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处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罚金2万元,判决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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