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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水乐家电维修部诉被告曾华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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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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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7)粤0105民初1189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水乐家电维修部诉被告曾华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一切有关本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要求被告返还在我单位所拿走的电器零配件和给客户维修电器所收取的费用共计1140元;3、要求被告给我单位出一份书面道谢书。现因曾华耀(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上栏村44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特向张远光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3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新华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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