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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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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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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印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办法》表示,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办法》称,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此外,《办法》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企业,主业处于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等,且具备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第二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第三类企业,是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记者 马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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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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