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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农商行两宗违法吃8张罚单 员工以信贷资金入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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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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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6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存在对员工以信贷资金入股审查不严;未达到资质要求,违规投资高风险债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此外,多名当事人对荆门农商银行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7号)显示,当事人胡建和肖永华均对荆门农商银行“对员工以信贷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二人均处以警告。

  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8号、9号)显示,当事人李杨、李于银及李斌均对荆门农商银行“对员工以信贷资金入股审查不严”的违规行为承担承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三人均处以警告。

  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刘志传对荆门农商银行“未达到资质要求违规投资高风险债券”的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当事人陈剑飞对荆门农商银行“未达到资质要求违规投资高风险债券”的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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