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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我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201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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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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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施三包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2.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一条 为消费者的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及有关制定本。

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第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性。

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第四条 目录中的指标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2.“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释义〕 “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4.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第十退货。

1. “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3.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1. “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 2.“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要求使用、保管。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第十的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条 本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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