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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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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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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

  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s)在线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且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即T-3日)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5月5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5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4月24日(T-7日)至2023年4月27日(T-4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参与跟投主体为招商投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123.3333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5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跟投主体为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商投资。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23.3333万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5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招商投资,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保荐人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5月5日(T-1日)进行披露。

  如招商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4日,2023年4月27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6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7、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并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相关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中的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T-8日)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4)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世纪恒通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4月27日(T-4日)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s)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chrome浏览器),在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6)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所有投资者均需向招商证券提交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①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T-8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即2023年4月24日(T-7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4月27日,T-4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4月28日,T-3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5、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7日(T-4日)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6、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800万股。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4月27日,T-4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4月28日,T-3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须在报价前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T-8日)的总资产金额。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资产规模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8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4月27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8)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报价的拟申购总量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3年5月5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5月10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3年5月4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5月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3年5月8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年5月1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5月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23年5月8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一)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3年5月4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3年5月5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四)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5月9日(T+1日)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A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5月10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5月10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在2023年5月10日(T+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3年5月10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5月12日(T+4日)刊登的《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5月1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3年4月28日(T-3日)前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3年5月4日(T-2日)前(含T-2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5月12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招商证券包销,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5月1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1、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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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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