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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调查丨保护个人信息需集全社会之力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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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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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个人信息保护

从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法律界人士看来,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筑起法律层面的“铜墙铁壁”,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期时报调查以网络问卷调查形式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法律实施难点以及未来的期待,以反映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敬请关注。

图片来源:新华社

李海楠

从11月1日起,被赋予“奠定我国网络社会法律之基”定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历经十余年酝酿论证,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才获通过实施的、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全方位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网的成功法律实践,这部法律对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意义非凡。

中国经济时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83份,调查对象覆盖公司职员、公务员、教师、在校学生、农民、工人、个体户、服务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多类别群体,年龄群体包括从在校生到退休人员各个年龄段,旨在充分展示各社会群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情况和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的期待。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曾受到过个人信息泄露侵扰的受访者占比为81.63%,认为对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保护工作应给予重视的占比高达97.88%,反映出民众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求和期待。

“这正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带来的积极影响之一。”接受采访的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需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专家提醒,公民应自觉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秩序,与监管部门形成上下一致的全社会守法局面。

个人信息保护亟须强化

调查结果显示,各类促销、打折活动电话;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假冒身份诈骗;各类手机垃圾电话、短信、邮件等三类是个人信息泄露后受访者被侵扰的主要方式。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选项中,“电商平台消费;收发快递、物流”占比最高,成为公认的泄露个人信息的“重灾区”。其次,网络预订各类票务服务以及金融、卫生等行业开户、缴费等业务占比分别位于第二、三位。

调查结果反映的情况与近年来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程度高度相关,电商、物流等领域已经成为公认的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领域。正是因为这些领域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使97.88%的受访者认为对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保护工作应该给予重视。

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汪浩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迅发展使其“双刃剑”的属性越发鲜明。他进一步解释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依托大数据应用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确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在这过程中不断衍生出的诸如大数据杀熟、贩卖个人信息牟利等不利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副产品”,不仅种类繁多,隐蔽性也在增强。

“这无疑加快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予以法律保护的步伐。”他认为,对个人信息予以及时的法律保护,从而约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是对民众迫切需求的积极回应,更是国家层面对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举。

要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氛围

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隐私、财产和生命安全,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被提及,比如202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就专设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进一步凸显法治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以牺牲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代价进行牟利”正在成为损害个人信息的主要手段。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尽管民众对个人信息重视程度逐渐上升,但一旦真正面临侵权行为,主动去维权的人却并不多。

调查结果显示,随着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的增多,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也积累了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经验。调查结果显示,“不轻易点击不明来源链接”“在正规手机应用商店下载APP”“果断拒绝让你填写个人信息免费领小礼品活动”“注册新用户尽量不过多填写个人信息”“谨慎授权APP权限协议”等都是受访者普遍认可的防骗经验。

但是,调查结果也显示,在“当个人信息资料被侵犯而未进行维权的原因”选项中,42.4%的受访者选择“不知道维权途径”,而选则“资金等个人利益没有损失”以及“维权程序太复杂成本高”的受访者占比分别为32.16%和25.44%。

据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全方位的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同时也强化了主体对个人信息转移与再利用的自主性与可控性,充分体现了尊重居民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也为居民维权提供了必要的法理支持。

对于问卷调查结果中反映出的民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维权手段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采访时呼吁,要尽快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氛围。他认为,广大民众要加大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觉性。

“作为公民,应自觉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意识,积极主动维护法律秩序,与监管部门形成相辅相成、上下一致的全社会守法局面。”李顺德说。

强化法律约束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阻碍,也是此次受访者高度关注的内容。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一系列选项中,“维权程序复杂”“互联网医疗信息涉及到大量敏感个人信息,体系亟待完善”“APP中的知情同意选项,把关键信息隐藏在冗长条款里”是受访者公认的三大阻碍,占比分比为27.56%、26.15%、24.38%。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这些曾在执行环节遇到的阻碍都将被消除。”李顺德举例称,比如早前在具体行政监管部门的法规和行政规章里,都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做法和要求,但正是因为缺少专门法律的支持,导致执行环节存在困难。

李顺德表示,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为行政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让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按照新的法律要求完善和加强监督工作。

汪浩则认为,“十四五”时期是数字经济加速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关键期。“通过完善法律约束,精准地对数字经济运用个人信息加以监管和规范,有助于清晰数字经济发展与各领域的基本关系和边界,也将持续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配套保护机制 为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

王晶晶

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如果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网上的个人信息几乎处于“裸奔”的状态。近日,经过走访发现,大部分人都曾受到过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我前几天用手机在某电商平台搜索过羽绒服,后来我再用手机浏览信息时,就会看到向我推送羽绒服的链接。而且我的手机短信也收到了某品牌羽绒服的促销信息。”家住杭州的郭女士对说道,“手机比我自己都了解自己。”

“我家孩子才刚满月,我就接到了给孩子拍照片、买保险之类的推销电话;孩子半岁以后,还经常接到各种早教课的推销电话。”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贾女士对说道。

她告诉记者,接完这些电话的第一反应都是非常反感,第二反应是疑惑,这些信息那些商家是从哪里得到的?她回忆说,有时候带孩子去公园或逛商场,经常会有一些人拿着一堆玩具让家长扫码赠送,扫码之后需要填孩子性别、年龄、家长的手机号等很多个人信息。

“我问了一家中介关于房子的问题,结果我现在每天会接到很多电话问我最近是否考虑买房。”“个人信息保护太重要了,我现在都让快递送到小区驿站,不送到家里,而且在快递单上也尽量模糊个人具体信息。”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有的人备受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扰,有的人在千方百计保护个人信息,如何为“裸奔”的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成为越来越多人思考的问题。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而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该法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以人民为中心 为个人信息安全加把锁

“《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体现了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是‘以人民为中心’,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中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在她看来,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应让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此法的意义和内容,充分发挥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用,使《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价值得以实现;提高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倡导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提高守法意识。

针对大家普遍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都给出了具体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人对此还不太了解。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诉权主体有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李爱君说。

个人信息保护难点犹存

如今,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商家或者平台(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者)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并没有那么强。近日,中国经济时报就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展开了一项网络问卷调查。从此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李爱君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识欠缺。问卷调查关于“您是否了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结果显示,了解的受访者占27.56%、了解一点的占58.66%、不了解的占13.78%。对个人信息泄露的认知问题是发挥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信息主体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前提。 二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扰为81.63%”,表明受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扰具有普遍性。三是维权能力缺乏。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维权程序太复杂”的占25.44%,“不知道维权途径”的占42.40%。这两项都反映了维权能力欠缺的问题,加起来占了近70%的比例。 四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涉及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问卷调查显示,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领域方面,应聘求职占40.64%、网络预订各类票务占62.19%、电商平台消费占84.10%、金融及卫生等行业占57.60%、其他占34.28%。这些调查数据表明,个人信息泄露途径几乎覆盖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网络安全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王琮玮对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首先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够强。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仍然是多部门监管,网信、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部门各负责一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合或者交叉,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效率。因此,如何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调动各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效率,也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的难点所在。

再次,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将陆续出台,甚至出现各部门争相出台各类措施的情况,将会使立法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互相矛盾,在执行层面出现“有法乱依”的情况。

第四,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贯彻力度还有待观察。比如“不同意隐私条款即不能享受服务”等条款在某些小程序或者APP中还存在,一些企业在整改落实态度上倾向于有监管才整改,无监管则松懈的状态。所以如何发挥企业自主积极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从企业的收集、利用等全过程去保护个人信息,也是法律执行中的难点。

第五,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也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操作层面的难度比较大。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助机制不够完善,侵犯主体与侵犯责任认定、取证和举证难度大等难点。

四举措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如何对个人信息更好地进行保护?王琮玮表示,从国家层面,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配套保护机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建立市场监管和电信、公安等各部门的联席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对违法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尤其对于允许违法应用上架的平台应要求其加大上架的审查力度以及上架后的巡查力度,让违法程序没有面向用户的机会。

从企业角度来说,积极发挥规模以上互联网企业的带动作用,从近期消除信息壁垒、杜绝大数据杀熟的行动来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或者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率先开展整治,通过约谈、责令改正等一系列手段加大治理力度,提升大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形成整体行业的联动。

对个人来说,要打破过去个人信息使用习惯,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说不,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监督举报,形成全民抵制违法行为的氛围。

此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平台自觉自律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同时应给予行业组织更多的权力,比如鼓励其设置“红黑榜”等机制或对守法和违法企业采取分级分类制度,该机制可与国家正在逐步建立的诚信机制联动,使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企业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机会减少,甚至没有机会,以逐渐形成平台主动、自觉履责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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