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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家电下乡”骗取补贴款2016年10月10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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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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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撤回抗诉。经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充分,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遂准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本报讯(记者赵荣君)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辖区首批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刑事案件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下级法院以诈骗罪对涉案五名被告人的量刑。

公诉机关以涉案五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作为家电经销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套取补贴利用的是劳务上的便利即经手补贴款流转事务的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应以贪污罪论处。被告人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对五被告人处罚。一审法院宣判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均在本市滨海新区大港经营电器商行,所经营的商行经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的经销网点。2010年至2013年间,上述被告人利用他人身份资料虚构销售信息,套取国家补贴,在原天津市大港区财政局,冒领“家电下乡”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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