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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政策摘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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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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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进一步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要求,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强化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意见

  烟政发〔2016〕15号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2.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缴政策。

  3.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4.支持高新企业发展。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发展。

  5.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2018年,根据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7.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全市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2)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房屋档案查询证明费,国土资源部门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地震部门地震安全评价费,气象部门防雷设计图纸审核费、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防雷产品测试费、土壤电阻率测试费。

  (3)对列入省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项目,全额免征白蚁防治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对中小学校舍(改扩建)项目,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暂不具备集中供热、供气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可暂不缴纳供热配套费、供气配套费;待达到配套条件后,再行缴纳。

  (5)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9.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从2016年4月6日起,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按规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10.降低进出口环节的相关收费。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收费;降低进出口企业的出入境检验检测18项收费,降幅30%—50%。

  11.规范港口船舶收费项目。改进船舶使用计费办法,取消不合理的船舶服务收费项目,对船舶使用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保安费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及措施,待省物价部门出台具体项目和指导价标准、降低幅度标准后组织实施。

  12.推进企业绿色制造。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购置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减免税优惠。

  13.清理规范收费,公布“五个清单”。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省相关收费基金清单,梳理公布《烟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烟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烟台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烟台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标准(价格)清单》《烟台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各类清单一律实行动态化、透明化管理,因政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14.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8%的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2%和1%降至1%和0.5%的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的政策;全面落实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基准费率为所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3%、2.2%调整为0.24%、0.48%、0.84%、1.08%、1.32%、1.56%、1.92%、2.28%,平均费率由1.15%降至0.97%。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15.降低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由现在的3.9‰调整为2‰。

  16.鼓励加强建筑领域职工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

  18.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

  (1)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退还。

  (2)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缴存比例与企业诚信状况挂钩,对于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免予缴存;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按2%的比例缴存,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19.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成本

  20.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在线监管平台,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审批时限压缩到32个工作日;推进网上审批,30%以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审批,优化拓展“一门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审批手续。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报材料一审终结制,最大限度简化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前置要件,申报材料在前一审批窗口提验通过后,即可在后续各个工作流程中统一流转使用,不再重复提交材料。合并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环节,避免重复踏勘。进一步压缩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办理时限,由1个月缩短为10个工作日。

  21.加快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推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市场的开放进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自动消防设施检测速度,力争“周检周达”,在一周时间内提出问题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出具并送达检测合格报告。开展特殊工程“绿色”服务,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提前介入,开展预约服务,力争在受理后15—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出具审核验收报告,同时从技术方面提供整改支持。

  22.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落实省“创新券”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政策,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共享使用烟台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按规定给予共享服务绩效补贴。

  23.压缩房屋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

  GB50223—2008规定的甲类)外,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不再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除甲类建筑工程外,其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审查并行办理。

  24.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成本。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支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和《烟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实施相关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市节能监察支队无偿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5.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26.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进口贴息扶持。

  27.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落实省级财政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保费补贴制度。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

  28.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年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者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29.降低企业用工招聘成本。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招聘企业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岗位推荐和用工指导等“三位一体”服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联动服务机制,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实现信息共享,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岗位对接服务。企业招聘摊位费人才市场由每场次300元降至100元,人力资源市场由每场次70元降低到50元,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由每年30场次增加到每年100场次。依托中国烟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薪酬管理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培育一批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为各类企业提供高端、优质、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帮助企业提升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能力。

  30.降低初创企业创业成本。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1年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增至1.2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贴息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充分发挥创促会公益组织在服务初创企业中的作用,新增接力扶持政策,对扶持期满的初创企业,再提供10万元免息创业资金。

  31.降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成本。建立烟台优才卡制度,设置启用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为持卡人提供住房保障、户口登记、医疗保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一站式”配套服务,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做好中国政府“友谊奖”和省政府“齐鲁友谊奖”人选的推荐工作,制定我市市级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向企业免费提供以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为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企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员2万人以上;围绕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做好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工作,同等条件下向企业倾斜。开展金蓝领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等技能提升工程,创建技师工作站、大师工作室等人才培养平台,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企业自主评价体系。

  3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范围,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对全市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稳岗补贴;其他企业按照30%享受稳岗补贴,经营困难的,可根据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

  33.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给予续贷资金支持、提高抵(质)押率。发挥市县两级财政信贷周转金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应急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房地产项目办理初始登记不在免征范围内)。

  34.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企业家“智慧提升工程”,举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进一步提高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35.减轻建设企业资金压力。对市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原来的一次性全额交存调整为一次性或分期分批(3批以内)交存。提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效率。主体工程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后,施工企业申请措施费额度由40%提高到60%;主体工程完成且外装饰工程完成工程量50%(含)以上后,申请措施费的额度由余额的40%提高到50%。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当商品房项目销售总额未达到建安成本总额时,采用节点限额法,累计使用预售资金不超过建安总成本的40%、70%、85%、95%;当销售总额达到或超过建安成本总额后,采用节点余额控制法,监管账户内余额(不含配套质押资金)不少于建安成本总额的60%、30%、15%、5%,确保开发企业最大限度使用预售资金。对于综合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按余额控制标准的80%监管账户余额(不含配套质押资金)。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质押资金监管方式,配套资金质押方面,按测算数额的50%质押,同时将终结解押调整为“动态监管、逐步减少”,增加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使用资金量。预售资金质押方面,实行网络化管理,企业远程申报,提高办事效率。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6.鼓励企业投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对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37.重点保障年度重大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用地。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于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供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执行。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8.对符合特殊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实行降价供应。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9.明确企业中新产业用地类型,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40.鼓励企业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充分利用企业存量土地,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评估地价的40%交纳出让金。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的挖潜利用。大力推广建筑施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

  41.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2.落实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如发生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金额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照贷款本金的1%给予信贷补贴。

  43.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银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不超过1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额的10%给予损失补偿。鼓励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及城乡创业者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行优惠利率,符合政策要求的,按照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并对赔偿损失超过150%的部分按照50%给予风险补偿。

  44.最大限度盘活企业无证土地的抵押资源。各县市区摸清企业无证土地底数,分类采取措施。对短期内能够确权的,尽快办理确权办证手续;对短期内确实无法确权办证的,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未确权办证企业土地的集中托管机制,出台实施细则,对企业未确权办证的土地实施集中托管,为企业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45.保障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驻烟银行机构要在保证现有信贷规模的基础上,争取信贷规模切块、直贷项目和单列指标,有效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各法人银行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补充资本,释放流动性,盘活存量信贷资金。争取央行支小再贷款支持,力争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向上争取和发放支小再贷款20亿元以上,相关银行机构按照在支小再贷款利率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上限发放贷款。

  46.进一步拓宽质押物范围。各银行机构要创新抵质押贷款种类,针对企业实际开展动产、股权、订单、专利权及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业务。对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比照银行机构为其办理质押手续。

  47.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分别组建1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政府性(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省级融资担保基金等方式,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注册资本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有效拓宽业务范围,参与企业债券、票据融资担保业务。以再担保公司为平台,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在银行准入、业务拓展、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发展农业、科技等各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专业化建设,完善我市政策性担保体系。政府性(控股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在为重点项目、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时,执行优惠费率。

  48.加快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速度。建立银行走访企业活动的长效机制,组织银行开展“一对一”服务,实现银行信贷资金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进一步完善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合作座谈会。各银行机构要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及分期还款等多样化还款方式,解决企业倒贷续贷难题。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调查时间,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

  49.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利用信贷周转资金,加强对困难企业的信贷周转帮扶力度。健全市县工作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问题。

  50.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2016年,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51.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企业为上市、新三板挂牌、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为目的进行的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52.减少涉审中介和经营服务型收费。扎实做好涉审中介规范清理,年内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一律不得收费。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降低服务价格,2016年底前完成;暂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收费项目,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建设工程桩基检测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房屋面积测绘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对于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中小学校舍(改扩建)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现行标准减免50%;对于列入省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部分,视情况给予一定减免;在省里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年内对社会投资项目减免10%,新标准出台后按省政策执行。为企业办理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审计等业务的收费行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区域中介机构收费水平排名机制,对在本辖区费率偏高的前10家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和检查,推动全市中介机构费率水平稳中趋降。联合银行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一批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推动评估、审计等结果在融资过程中的统一使用,避免重复评估审计。

  53.推动企业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符合条件的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企业股改过程中,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或个人缴纳相关税费确有困难的,暂不征收。

  54.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55.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56.加大建设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承建境外工程,可在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57.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国际综合物流园区、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国际冷链物流园区等主体园区建设,建立有效协调机制,提高园区辐射带动能力。各县市区要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新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物流园区,尽快形成完善的交通运输组织条件、物流服务功能和运作网络。

  58.大力发展供应链一体化物流。在食品、汽车、水产等产业聚集区域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公共外仓,减少企业仓储成本。2016年引进和培育1至2家具有供应链设计、咨询管理能力的知名第三方机构,为我市制造企业提供供应链计划、采购物流、供应物流、生产物流、消费物流、回收物流、供应链金融以及信息追溯等集成服务,优化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和大客户库存管理等高端智能化流程,推动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

  59.完善快递物流服务网络。依托邮政服务网点、快递服务网点、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以及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渠道资源,推动快递企业与交通客运站点、便民服务站、农家店等终端网络平台深度合作,形成电商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快捷通道。2016年底前,完成邮政网点、快递网点与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及电商平台的对接,全方位提供包装、仓储、运输标准化、定制化服务。

  60.改进药品等冷链物流车辆检查方式。对运输药品等特殊货物使用的冷藏车辆,探索建立全程监控监测办法,改进检查方式,减少运输途中检查频次,避免造成货品损失。

  61.强化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平台辐射能力,强化平台信息交易、诚信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社会物流需求和供给的匹配效率。开展全市标准化示范创建,认定一批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和示范龙头企业,带动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上下游关联领域物流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62.降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年审收费标准。物流园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复审零收费。

  63.清理规范涉物流企业收费。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进出口等环节和领域不合理服务性收费(价格),2016年9月底前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较高的收费标准。

  64.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全市所有收费公路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公路收费站点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

  七、降低企业电力成本

  65.落实销售电价降价政策。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要求,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349元、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72元。

  66.对大用户用电实行大客户经理服务制。针对不同类型用户确定供电最佳运行方式、节能方案、安全用电、电力改造等专属增值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经济的电力保障。

  67.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68.落实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每千瓦时给予0.42元补贴;对于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执行;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16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风力、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对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

  69.落实国家和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补贴政策。对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Nm3、35mg/Nm3、50mg/Nm3的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前已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01元(含税,下同);2016年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加价每千瓦时0.005元。

  70.落实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选择权。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收,一年之内保持不变。企业在设备检修、春节假期停工或生产经营暂遇困难等时期,可提出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

  71.降低企业生活用电成本。对厂区员工宿舍有按居民用电标准需求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审核属实的,按居民用电电价政策执行。受理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为企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电的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电价格。

  72.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6年完成交易电量70.6亿千瓦时,完成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资格的审核、上报、批复,指导企业签订交易合同。

  73.加快电网设施建设。2016年建设35千伏及以上工程38项。其中:220千伏工程9项,110千伏工程18项,35千伏工程11项,建设线电网建设工程,新开工建设16项,投产15项,投产线.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2016年实施总投资1.78亿元的农村机井通电和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全市农村电网建设水平。

  75.调整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费缴纳政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费可分期缴纳,项目用电申请时缴纳标准规定的20%,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送电前缴纳剩余30%。

  76.提高供电设施施工效率。全面放开除住宅小区配套项目以外的供电设施建设市场,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对住宅小区配套工程,要在供电设施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周期,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相关土建工程、外线施工手续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配套费后,对一般10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35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对110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180个工作日。

  八、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77.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市级财力状况,结合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引导企业和县市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78.降低企业节能减排成本。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推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落实上级财政奖励政策,推动形成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省里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并对该部分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减排,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部分:金融支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政发〔2016〕20号

  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省级引导基金设立直投基金,委托山东财金投资集团、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营,凡2016年7月1日至年底前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新挂牌的企业,直投基金给予每户300万元支持。

  加快推进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加大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相关中介费用,继续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中国银监会

  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8号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中国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银监发〔2015〕38号

  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要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对于已授信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足额发放贷款。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各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2〕28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第四部分:鼓励创业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6〕53号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经营场所“席位注册”。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烟政办发〔2015〕62号

  加快众创空间建设。对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园区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30—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符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园区标准的众创空间,在省给予最高奖补基础上,市里再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补。

  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驻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带着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搭建政策与服务的支撑平台。对入驻众创空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和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2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财社〔2015〕14号

  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第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给予1:1市级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部分土地支持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新注册企业使用的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新注册企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2015年至2016年,每年评估认定3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每处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部分鼓励转调发展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鲁政发〔2016〕20号

  鼓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且经税务部门核准计入加计扣除的项目研发投入,由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其新增投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中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按其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实施重点骨干行业贷款贴息政策。2016年,对高端装备制造、新兴产业和消费品领域重点骨干行业结构调整遇到困难的投资项目贷款,以及存在某种市场失灵的特殊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其中,同一独立法人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限定为1个,省级最高贴息限额为100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2016年,在工业机器人用量大的汽车、机械、电子、家电、医药等行业和劳动强度大的轻工、纺织、食品、半导体、建材等行业,重点推广工业机器人替代换岗,提升工业智能制造水平。其中,企业购置的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企业购置款的5%至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高危关键岗位机器人应用,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煤炭等行业重点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省财政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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